政府采购 · 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供应商可据采购文件中的需求、评审及验收安排完善响应。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及涉密项目还应核对相应专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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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版本
2021年4月30日印发文本
公布机关
财政部
文号
财库〔2021〕22号
文本核验
2026-11-04

按项目资金性质、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及所在地规定确认适用范围。条款要点为转述,具体条文与版本请查官方原文。

第三条、第五条

需求管理主体与供应商响应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涵盖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及实施风险控制的活动。采购人对需求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须对需求与实施计划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相关工作。

适用条件

第三条、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和主管预算单位的职责。供应商端用作理解需求来源、核对响应依据的参考。

编标核对

以采购人发布的采购文件和澄清为响应依据,记录需求版本及未明确事项,将企业方案中的假设提请核实。

第九条

功能目标与客观量化要求

采购需求应表达清楚准确,技术和商务要求应客观,量化指标应明确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区间划分等次。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解决或组织方案时,应说明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量化。需求可引用相关标准,也可依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要求。

适用条件

本条规范采购人的需求编制。供应商可据采购文件核对方案的指标、区间与验证方法,疑点应按程序核实。

编标核对

将采购需求中的功能、场景、目标、标准和量化区间转成响应表,对每项承诺补齐实施方法、资源和验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综合评审中的指标与证据安排

采用综合性评审时,因素应依据采购需求及实现目标的相关条件设置。需求客观明确的项目,客观但不能量化的指标应列为实质性要求,参与评分的量化指标须对应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且需供应商提供方案的项目,可结合需求调查尽可能明确技术路线等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置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

适用条件

本条规范采购人的综合性评审规则设置。供应商按实际采购文件作响应,货物服务招标还须结合87号令。

编标核对

将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评分指标逐项列出,给量化指标配置可验证证据,并检查技术路线与目标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四条

把验收标准落实到交付计划

履约验收方案应明确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验收应覆盖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和客观量化指标,分期项目应明确分期验收。公共服务项目应邀请服务对象出具意见并公告结果,工程验收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适用条件

验收方案由采购人组织确定,邀请和公告义务按项目类型适用。供应商将约定标准转化为交付及配合验收计划。

编标核对

按采购文件及合同逐项编制交付与验收资料表,写明责任人、时间、方法和量化证据,并核对分期验收安排。

官方原文与版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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