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用于落实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涵盖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装修、拆除、修缮。相关货物须构成工程不可分割部分且为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相关服务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条中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特别条件应分别判断,政府采购项目还应核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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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版本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文本
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
文本核验
2026-11-04

按项目资金性质、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及所在地规定确认适用范围。条款要点为转述,具体条文与版本请查官方原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澄清修改与文件异议期限

招标人作出可能影响编制的澄清或修改,应至少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3日前、投标截止15日前书面通知全部获取文件者,时间不足须顺延截止。文件异议须分别在资格预审截止2日前、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3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适用条件

通知、顺延、答复及暂停职责由招标人承担。异议主体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3日、15日通知规则以可能影响文件编制为条件。

编标核对

是否记录全部书面澄清、修改及顺延通知,并分别核对资格预审与招标文件的异议节点,及时更新编制依据和提交计划?

第三十二条

核对资格和评分条件的合理性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包括设置与项目特点、实际需要不适应或与履约无关的条件,采用不同审查评标标准及指定品牌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不得将特定地区、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或非法限定所有制、组织形式。

适用条件

本条约束招标人。特定地区、行业业绩奖项及所有制、组织形式两类列举行为,条文明确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为适用条件。

编标核对

资格、业绩、品牌和评分条件是否与本项目履约相关?对疑似限制条件,是否保留条款依据并在相应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四十二条

资质、业绩与人员资料真实性

使用通过受让、租借等方式取得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使用伪造、变造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财务状况、业绩、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信用状况,以及其他造假行为,属于弄虚作假。

适用条件

本条针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资格预审申请人依第四十三条同样应遵守相关规定,企业事实与证明材料须由实际资料支持。

编标核对

模板和生成内容中的资质、财务、业绩、人员简历、劳动关系及信用信息,是否均已与本企业可核验的原始材料逐项核对?

第五十一条

投标否决情形逐项复核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存在法定情形的投标,包括签字盖章缺失、联合体未交共同投标协议、资格不符、违反备选投标例外的多份文件或报价、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限价、未响应实质要求,以及串通、造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否决决定由评标委员会依法作出。具体签章方式、最高限价、备选投标及实质性要求,应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适用规则核验。

编标核对

是否逐项核对签字盖章、联合体协议、资格、报价边界及实质性响应,并检查重复报价和备选方案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官方原文与版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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