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 · 部门规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主管部门可补充本地区范围。须按项目内容和所在地规定核对适用条件,投标阶段清单响应与施工前专项方案审查各有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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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版本
2019年修正文本,第47号令修正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
公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根据第47号令修正
文本核验
2026-11-04

按项目资金性质、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及所在地规定确认适用范围。条款要点为转述,具体条文与版本请查官方原文。

第七条

投标阶段危大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清单、明确相应安全管理措施。该条分别规定招标阶段的清单组织责任与施工投标阶段的清单补充和措施响应要求。

适用条件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招标清单,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单位按要求补充完善。是否属于危大工程须核对国家范围及省级补充规定,并结合实际工程确认。

编标核对

逐项对照招标清单、图纸及现场资料核对危大工程,记录补充依据,并把每一项对应到技术标中的安全措施和责任岗位。

第十条、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编制及审核签章

危大工程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组织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总承包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组织,专业分包可组织编制。实施前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由分包单位编制的方案还须总承包与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章。

适用条件

适用于危大工程施工前,责任涉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应总分包单位。技术标中的方案说明须经项目深化和规定审核后方可用于实施。

编标核对

在方案报审计划中明确编制单位、总分包审核责任、总监审查及相应签章,列出施工前完成节点和所需报审资料目录。

第十二条

超过一定规模工程专家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总承包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论证前须已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从地方住建主管部门专家库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不少于五名,与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

适用条件

仅在工程达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条件时适用,组织主体为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范围须核对中央规定和省级补充要求。

编标核对

结合项目规模和适用范围标注需专家论证的工程,安排方案审核、总监审查及论证顺序,核对专家来源、人数和回避条件。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危大工程监理巡视与整改报告

监理单位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开展专项巡视。发现施工偏离方案应要求整改,情节严重时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适用条件

法定主体为监理单位,适用于其监理范围内的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应结合具体专项方案形成,巡视和报告责任应按现场实际履行。

编标核对

在监理大纲中列明危大工程实施细则、专项巡视、整改复查和报告流程,明确触发条件、责任人员及过程记录的保存安排。

官方原文与版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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