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认政府采购范围和工程招标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本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
适用条件
用于判断项目制度入口。工程及工程相关货物、服务的具体衔接还须结合实施条例第七条。
编标核对
核对采购人性质、资金来源、集中采购目录、限额和采购方式,在项目说明中记录采用的制度及采购文件依据。
政府采购 · 法律
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按项目资金性质、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及所在地规定确认适用范围。条款要点为转述,具体条文与版本请查官方原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本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
用于判断项目制度入口。工程及工程相关货物、服务的具体衔接还须结合实施条例第七条。
核对采购人性质、资金来源、集中采购目录、限额和采购方式,在项目说明中记录采用的制度及采购文件依据。
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信誉与财务制度、履约设备和专业能力、依法纳税与缴纳社保等条件,参采前三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采购人可提出项目特定条件,同时应避免不合理的差别或歧视待遇。
适用于本法制度下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项目特定资格和证明方式应结合采购文件及适用政策核实。
逐项核对资格证明及采购文件允许的承诺形式,确认纳税、社保、财务、履约能力和违法记录材料适用期间。
两个以上主体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与政府采购。各方均应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载明工作和义务的联合协议。各成员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对合同约定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于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法制度下采购的供应商。还需结合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核对。
项目允许联合体时,逐方核验资格、任务分工和签署授权,将联合协议中的职责与方案、人员和交付安排对应。
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从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通知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通知发出后改变结果或放弃项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适用于本法制度下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签约环节。三十日从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
建立通知书发出日期和签约期限记录,复核服务范围、工期、人员、报价及验收承诺与采购文件确定事项一致。
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主席令第十四号及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于2026年6月首次提请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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