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细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政策仍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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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版本
2015年1月30日公布文本
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务院令第658号
文本核验
2026-11-04

按项目资金性质、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及所在地规定确认适用范围。条款要点为转述,具体条文与版本请查官方原文。

第七条

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的制度衔接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相关货物须构成工程不可分割部分并满足基本功能,相关服务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适用条件

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制度判断。工程相关货物、服务按条文定义识别,工程采购仍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编标核对

核对施工、设备或服务与工程建设的关系及采购方式,在项目适用说明中标记制度依据,并保留采购公告佐证。

第十八条

关联供应商与前期服务冲突

负责人相同或具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能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除单一来源项目外,已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能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适用条件

第一款按同一合同判断关联关系。第二款按同一采购项目判断前期服务冲突,并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例外。

编标核对

核验本企业负责人、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梳理同一项目已承担的设计、规范编制、监理等任务及对应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识别限制竞争的资格与评分条件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设置与项目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履约无关的条件,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以特定区域或行业业绩、奖项加分,采用不同资格或评审标准,指定品牌或非法限制所在地等,属于不合理的差别或歧视待遇。

适用条件

本条约束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条件设置。供应商可据此识别文件疑点,具体处理结合项目事实与法定程序。

编标核对

阅读采购文件时记录限定品牌、地域、行业业绩及资格与履约关联性的疑点,保留原文页码并核对适用询问程序。

第四十五条

逐项验收与公共服务参与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依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组织履约验收,出具涵盖各项标准履行情况的验收书。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加并出具意见,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适用条件

验收组织、验收书出具和结果公告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承担。供应商依据合同准备履约证据并配合验收。

编标核对

将合同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逐项对应到交付记录和验收材料,公共服务项目补充服务对象参与及意见记录安排。

官方原文与版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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