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 · 部门规章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资金、范围及规模条件。应先按第二至四条判断项目范围,再按第五条核对对应采购的合同估算价,并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例外。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进一步说明同类合并采购、总承包和规模标准以下采购。涉及政府采购的规模标准以下采购,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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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版本
2018年3月27日公布文本
公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文本核验
2026-11-04

按项目资金性质、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及所在地规定确认适用范围。条款要点为转述,具体条文与版本请查官方原文。

第二条

国有资金项目的范围条件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预算资金金额与投资占比两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适用条件

本条界定项目范围,招标人或项目单位应结合资金事实判断。单项采购是否达到必须招标规模,还须核对第五条及法定例外。

编标核对

是否取得资金来源及投资构成资料,分别核对预算资金金额、投资占比,以及国有企事业资金的控股或主导情况并记录依据?

第三条、第四条

国际资金与大型基础设施范围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机构的贷款或援助项目。第二、三条之外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范围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

适用条件

第三条以资金来源确定范围,第四条由843号文细化项目类别。均应衔接第五条规模条件及其他适用规定。

编标核对

是否查明贷款或援助的主体与资金安排,并对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核对843号文列举范围和相应规模条件?

第五条第一款

范围内各类单项采购规模标准

属于第二至四条规定范围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人民币,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达到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达到100万元的,对应采购应招标。上述金额均含本数,须分别按相应采购类别核对。

适用条件

标准针对规定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应采购。货物与服务的工程关联应按实施条例第二条核实,规模以下政府采购仍须遵守其采购制度。

编标核对

是否先确认项目范围,再按施工、相关重要货物、勘察设计监理等类别核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并同步复核法定例外?

第五条第二款

同一项目可合并采购的估算价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相应标准的,应招标。770号通知进一步明确,合并范围为结合项目实际、行业标准或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的同类采购项目。

适用条件

针对同一项目中适宜合并的同类采购,需同时满足项目范围条件。采购划分与合并判断由项目事实支持,金额按对应类别标准核算。

编标核对

是否依据项目实际及行业标准或惯例,识别适宜合并的同类采购,保留分包理由,并复核合计估算价对应的规模标准?

官方原文与版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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